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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 移民署落實兒童權利公約 母子相聚不分離
文章来源:http://www.cna.com.tw/news/asoc/201807020332-1.aspx

(中央社記者黃麗芸台北2日電)有學者擔憂台灣恐繼美國後出現移民人士骨肉分離案例。移民署今晚表示,國內確切落實兒童權利公約,且根據移民法第31條修正條文內容執行,讓外籍配偶母子不分離。

蘋果日報報導,美國川普政府自5月起,對越過墨西哥邊界進入美國的無證移民實施「零容忍」政策,成人被關押等候起訴,隨行孩童另外拘留,迫使至少2300名孩童與父母拆散,引發人權爭議。但有學者指出,移民人士骨肉分離的台灣版,比起美國可能有過之而無不及。

移民署今晚發布新聞稿表示,對於在台生育子女的新住民,即使離婚時未爭取到在台設有戶籍的未成年親生子女監護權,都可在台灣繼續居留,讓母子不分離,以維護子女最佳利益。

根據2007年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1條修正條文內容,已增列規定放寬離婚後外籍配偶可在台居留權益,包括離婚後有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或因家暴判決離婚且有未成年子女的新住民。

移民署說,即使外籍配偶離婚後未取得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會被強制出境,也會依移民法第36條規定,在強制出國前召開審查會。

其中,除請當事人到場陳述意見外,審查委員實務上也都會依新住民生育及撫養子女事實,基於兒童最佳利益考量,以移民法第31條規定「因遭到強制出國,對子女將造成重大且難以回復損害之虞」,決議不執行強制出國處分,落實保護母子相聚權利。

司法實務上,移民署說,以往家事法官在判決離婚案件的子女監護權時,以考量父母雙方的經濟能力後,多判給父親;但近年來,基於兒童權利公約精神,以及子女與母親相處照顧依賴程度,多將監權護判給外籍母親。

為進一步保障離婚後已離台的外籍配偶可返回照顧子女及在台居留權利,移民署表示,也將修正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1條,對於曾在台合法居留的外籍配偶,若取得未成年親生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或負擔、具有撫育事實或會面交往者,可先申請外交部核發停留簽證入境後,再向移民署申請核發居留證,以確實保障外籍母親與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團聚權。(編輯:張銘坤)107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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